广丰区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影剧院、公园景区、宾馆酒店、会议中心、娱乐场所、商贸场所、宗教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可以根据公共安全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公安机关依法审批后举办,严禁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承办者无法预测参加人数或者不能证明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 仍由活动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和场地管理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安全措施和安全责任。
三、在人员密集场所参加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应当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服从安全管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进入公共场所。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场、公园、宾馆、商场、酒店等公共场所内使用可燃性粉尘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渲染气氛。
六、严禁遮挡消防设施和占用消防通道。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2023年1月11日
编辑:曾萍艳
责编:陈朝晖
审核:余国丰
监制:夏广凯 周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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